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 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公司为仲裁申请人,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
本案裁决被申请人应向公司支付中保房产案件所涉款项 29,205,525.98 元及自 2018 年 7 月 24 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垫执行款项 1,130,986 元、代垫税费 4,361,992.24 元及滞纳金 826,566.66 元、 代垫仲裁费用 265,635 元,本裁决执行后将对公司本期或其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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