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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万弘高新技术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

有限公司年产4500吨稀土氧化物稀土

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500吨稀土氧化物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批复意见

本项目位于江西万安工业园,属于改扩建工程,以外购钕铁硼废料(含焙烧熟料)为原料,经退磁、破碎、湿磨、焙烧、球磨、调浆、酸溶、萃取分离、反萃、草沉(碳沉)、过滤、洗涤、灼烧等工序,生产稀土氧化物产品。本次改扩建后,稀土氧化物产品生产规模由1048吨/年提升至4500吨/年,新增副产碳酸钴270吨/年、氯化钙19765吨/年,8%氨水17650吨/年。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缓解和控制不利环境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你公司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用成熟可靠处理工艺,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排放按环评要求分别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项目废气应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明沟明管”原则,完善废水收集处理方案,严格落实环评关于废水中氨的回收要求。项目废水中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应按环评要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铊污染物经处理达到《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49-2019),总排口其它污染物经处理达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应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环保手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合法处置。应在厂区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库,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你公司应对生产区进行地面硬化,原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分类存放在贮存库内,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贮存和使用的各类车间、仓库以及污水收集、处理、输送、排放系统等重点防渗区域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加强周边区域地下水监控,一旦发现污染问题,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扩散。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总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影响。运行期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减轻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项目配套的环保设备设施应落实安全生产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相关手续,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七)排污口规范化要求。项目废气和废水排放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永久监测采样口、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

(八)项目周边规划控制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万安县人民政府应落实好规划控制要求,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及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九)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定期开展项目污染源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并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满足吉安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项目变更、排污许可和竣工验收等要求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需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和吉安市万安生态环境局。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最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落实有关要求。

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按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编制的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备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如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日常环境监管要求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和吉安市万安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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