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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稀土矿业稀土矿山整合(一期)技改项目变更环评文件获审批

4月10日,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对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稀土矿山整合(一期)技改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具体内容已在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官方网站公示,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关于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稀土矿山整合

(一期)技改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稀江西稀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稀土矿山整合(一期)技改项目变更〉环评审查的申请》收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技术审查评估意见由赣州迈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你公司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结合报告书和评估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具体批复如下: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属于重大变动,原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项目位于赣州市龙南市东江乡、临塘乡、龙南镇、关西镇和定南县岭北镇。项目总投资114460.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70.76万元。项目统一代码为2020-360000-09-02-030681。原项目环评批复为《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稀土矿山整合(一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赣市行审证(1)字〔2020〕170号),项目因主要原材料增加碳酸氢钠,产品由稀土富集物变更为稀土富集物和稀土碳酸盐等发生重大变动而重新报批环评。

变更后,通过集约化生产,矿山总服务年限缩短至10年。原环评批复产品方案为稀土富集物,设计生产规模34000t/a稀土富集物,折合92%REO为6800t/a,变更后产品方案为19720t/a碳酸稀土和9350t/a富集物,折合92%REO为6800t/a,变更前后总产能不变。原项目环评批复共设置45个车间,变更后共分批设置15个车间,其中龙南市足洞富集沉淀车间十三、定南县开子岽富集沉淀车间、定南县甲子背富集沉淀车间、定南县三丘田富集沉淀车间已经竣工环保验收,还需设置11个车间。本次变更在富集沉淀车间增加碳酸氢钠沉淀工艺生产稀土碳酸盐,碳酸氢钠除杂沉淀工艺会产生除杂渣,增加了固废种类,导致泄漏母液主要污染物增加钠离子。其他建设内容与原项目环评批复一致。本项目采取整体规划、分批实施的模式,本次评价主要针对未启动生产的车间和矿山。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矿区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力联系密切,按照“源头削减控制-过程监管预警-末端防控”构建水环境防控体系。

(1)源头控制

针对矿区内采场及富集沉淀车间,采取合理浸矿剂配比及用量+分区防渗+清污分流+控制注液强度和速度+环保回收井+淋洗处理+闭矿后封堵注液孔、保留收液和环保系统的源头削减控制措施。

(2)过程监管预警

每个小流域的地表水流向沿程上布设2-6个地表水监测断面,整个矿区建立地表水监测网体系。每个小流域的地下水流向布设2-5口地下水过程监管井,整个矿区建立地下水监测网体系。

(3)地表水末端防控

矿区共设置两道地表水末端防控措施,第一道为富集沉淀车间下游配套的尾水处理设施,第二道为小流域出口的尾水处理站。

(4)地下水末端防控

在龙南关西流域、乡际联流域、黄沙流域、临塘一流域和临塘二流域等5个地下水小流域出口和定南上下营流域、杨眉流域、油料下流域、松山下流域、龙迳河流域、天堂河流域、大陂湾流域和鹅公坑流域等8个地下水小流域出口分别设置地下水水力截获和抽出处理设施,包含地下水水力截获井、抽出处理设施和截获井上下游的监测井。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液孔施工、物料的贮存、转运、装卸过程和车辆运输等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粉尘采取湿法作业、限制车速和设置顶棚、装袋、苫盖等规范物料堆存和装卸管理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指标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环保手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合法处置。在厂区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库,贮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应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采取相应防渗措施。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位,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发现污染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六)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优化开采方案,严控施工范围,减少临时占地和植被破坏,加强施工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运营期要求原地浸矿采场开采结束,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实现边开采边复垦。服务期满后要求及时开展剩余原地浸矿采场,废弃母液池、尾水处理站的生态恢复工作;做好生态恢复的管护工作。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减轻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八)落实规范排污口要求。项目废气和废水排放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永久监测采样口、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

(九)项目周围规划控制要求。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十)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定期开展项目污染源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并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其他要求

(一)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最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落实有关要求。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按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编制的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备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项目涉及的消防、安全及相应防范等事项应满足相关技术报告及其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要求。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及危废贮存场所等,须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设计,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送至赣州市定南生态环境局和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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