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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工信厅、财政厅对《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进行修订,联合印发了《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21年10月,为落实省委部署,进一步促进我省钨、稀土等产业发展壮大、做优做强,省工信厅印发了《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对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稀土功能材料、稀土关联产品等实施生产应用奖励。

为鼓励稀土企业加快研发创新,推进我省稀土新材料产业高端化发展,扩大产品应用,省工信厅会同财政厅对《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等内容进行修改,印发了《办法》,做到政策更精准、更有效,进一步促进稀土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二、《办法》支持产品范围

享受《办法》支持的稀土新材料主要包括:

(一)稀土金属及合金,包含单一或混合稀土金属、各类稀土合金;

(二)稀土功能材料,即以稀土化合物(包含氧化物及盐类)、稀土金属、稀土合金为原料生产的稀土磁性、储氢、发光、催化、抛光、晶体、陶瓷等新材料。

三、《办法》奖励标准

《办法》支持的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包括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奖励、推广应用销售增量奖励等两项,均采用后奖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报本规定奖励类资金,单家企业两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稀土新材料产品同时申报省级其他资金项目实行就高不叠加原则。

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奖励是指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符合条件的稀土新材料企业,按不超过其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800万元。

稀土新材料推广应用销售增量奖励是指对稀土新材料企业推动产品升级,延长产业链,每年对稀土新材料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最高给予10%的推广应用奖励支持,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流程

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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