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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铜铅锌冶炼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区域冶炼和冶炼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有效管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范围

贵溪市、余江区、铅山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横峰县、玉山县、德兴市、广信区。

二、执行行业和内容

执行区域内的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含铅锌、铜再生冶炼企业),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特别排放限值(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

(一)执行行业范围内新建企业(项目),自建成投产起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给予实施过渡期,自 2023 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需异地搬迁、整合入园的企业,经属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异地搬迁、整合入园前可暂不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到期未实施异地搬迁、整合入园的,需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以后国家排放标准对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作出修改的,按其规定时间执行修改后的特别排放限值。

四、其他要求

(一)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执行行业范围内的项目。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执行区域范围、行业范围、内容、时间等,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安排或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需求,适时调整。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27日

附件1:《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pdf

附件2:《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 修改单.pdf

附件3:《铜、镍、钻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pdf

附件4:《铜、镍、钻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pdf

附件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pdf

附件6:《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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