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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铜东南铜业有限公司电解提质增效项目环评获批

东南铜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铜东南铜业有限公司电解提质增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303-350902-07-02-717813,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宁德市“十四五”冶金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选址符合《福建省宁德(漳湾)临港工业区总体规划(2011-2030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铜东南铜业有限公司现有电解区内。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为:新增年产5万吨阴极铜。在现有电解主厂房西区新增128槽电解槽,在电解主厂房内东区新增8槽一次脱铜槽,在电解主厂房西区南侧及北侧配套建设电解液循环过滤系统、供配电、硅整流系统,新增两个阳极泥地坑。项目总投资22195.8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应完善厂区清净下水回用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洗涤机组洗涤废水、电解槽及地面冲洗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应返回电解液循环系统;电解车间循环冷却排水应排至酸雾净化塔作为补充水;新增酸雾净化塔废水经现有厂区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系统。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新增电解液循环槽、高位槽、上清液槽等设备应安装集气设施,将硫酸雾引至现有西附跨“净化回收器+酸雾净化塔”(4#、5#)处理;新增的一次脱铜电解槽应安装集气设施将硫酸雾引至新增的1套一次脱铜槽的酸雾净化系统(“净化回收器+酸雾净化塔(10#)”)处理;新增的电解槽槽面应采用薄膜覆盖。处理后的有组织废气通过现有200m高的总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铜、、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中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6标准限值。

(三)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做好《报告书》确定的防渗和跟踪监测要求。

(五)优化产生噪声的设备选型和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运营期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六)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闽环保评〔2016〕27号对于铜冶炼基地项目环评批复中要求的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要求未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项目投产后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重金属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已审批的铜冶炼基地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

六、项目投入运营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达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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