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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瑞宏铝业拟建再生铝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福建瑞宏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再生铝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018-350982-32-03-065995,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申请表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宁德市“十四五”冶金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选址符合《福鼎市温州园文渡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原有厂区内进行技改。原项目规模为生产10万吨/年再生铝制品,其中铝棒4.5万吨/年、铝锭5.3万吨/年、铝制模具0.2万吨/年。技改后生产规模不变,拆除1台30吨单室熔炼炉,新增1台80吨双室熔炼炉,新增1台回转炉,环保工程增加一套“脉冲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碱式喷淋塔”废气处理设备。技改后原辅材料增加废铝料4000吨/年、废易拉罐2000吨/年、铝渣1000吨/年、含油废铝3000吨/年,铝锭用量减少10000吨/年。项目总投资9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6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含油废铝、废铝渣等危险废物原料的收集范围仅限宁德市。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原辅料进厂控制要求,每批次原料应按规范进行检验并做好台账记录,检验合格方可进厂入库。

(二)项目应严格落实国家、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以及铝行业规范条件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及排放控制要求,熔炼+精炼+铝渣回收系统废气应采取高效收集处理设施,严格控制氟化物、二噁英及重金属化合物排放,单独活性炭吸附设施应采取两级串联处理方式,确保废气得到有效处理。同时,根据活性炭碘值、填装量情况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频率至少每月1次。熔炼、精炼、铝灰渣回收工序均应设置环境集烟装置,同时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再生、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其他行业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浓度限值要求。你公司应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三)应做好项目循环水系统维护和管理,确保生产废水有效收集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限值)后,经市政管网排入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要求。

(五)应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运输和处置应做到计量规范、台账清晰、去向明确。运营期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四、报告书预测提出本次技改后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氮氧化物12.63吨/年、二氧化硫0.64吨/年、非甲烷总烃0.022吨/年,以上污染物未超出宁环评〔2021〕14号文件批复的总量要求,本次技改项目不新增污染物总量排放。

五、报告书确定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熔炼车间一外100米、熔炼车间二外100米、压铸车间外100米的包络范围,此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你公司应积极配合福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食品加工等环境保护目标。你公司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福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七、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须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做好验收。你公司应依法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充分了解各项环保措施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及时进行整改、优化。

八、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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