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有色  >  国内资讯 > 正文

防城港市支持钢铜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防城港市钢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加快延链补链强链,打造三个千亿级产业的发展目标,依据《自治区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桂发〔2021〕3号)和《防城港市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防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防城港市钢铜铝产业的发展需求,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奖励对象和条件

(一)奖励对象

在防城港市注册并在政策执行期内投资新建钢铜铝产业链项目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条件

企业承诺项目实施五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0亿元及以上,或者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工期投产后年产值达100亿元及以上,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即可申请享受本政策所支持的钢铜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

二、奖励标准

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新建投资钢铜铝产业链项目的工业企业,按照以下奖励标准:

(一)企业承诺项目实施五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0亿元及以上,且按投资协议约定工期投产后年产值达10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800万元。

(二)企业承诺项目实施五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足100亿元,按投资协议约定工期投产后年产值达10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900万元。

(三)满足上述奖励标准之一的,在项目开工后一年内竣工投产的再奖励6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业主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合法用地,并完成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进场施工30天后可申请。

(二)企业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纸质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情况将奖励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兑现给企业。

四、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实施后,企业既符合本措施又符合本市其他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如国家、自治区出台优惠扶持力度更大的政策和规定,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为准,本措施自行废止。

(二)获奖的企业如果所投资项目未能达到本政策文件第一条所要求的条件,企业应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总工期竣工后第二年内将所奖励的资金100%退还给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三)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单位解释。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文件调整或实际工作需要,将及时予以修订并公布,执行期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执行期限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再另行公布。

资讯编辑:冯诗奇 021-26093556
资讯监督:乐卫扬 021-26093827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