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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发铝业铝扁管型材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获批

镇江市润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市润发铝业有限公司年产9000吨铝扁管型材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恒园路79号,利用现有闲置厂房,不新增用地,建设4条铝扁管型材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为铝棒及模具加热、挤压、喷、水冷、烘干、收卷、矫直切断,加热和烘干均使用电加热,建成后可年产9000吨铝扁管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3〕28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冷却塔排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冷却塔排水一并接管至丹徒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喷锌工段产生的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金属边角料、收集粉尘、废滤芯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废机油、废油桶、废包装袋、废碱液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040/2040吨,化学需氧量≤1.02/0.102吨,悬浮物≤0.816/0.0204吨,氨氮≤0.081/0.0072吨,总磷≤0.0144/0.0009吨,总氮≤0.126/0.0216吨,动植物油≤0.18/0.0.0018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45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576/3576吨,化学需氧量≤1.634/0.178吨,悬浮物≤1.2/0.0394吨,氨氮≤0.1268/0.0164吨,总磷≤0.0205/0.0021吨,总氮≤0.2335/0.0446吨,动植物油≤0.18/0.0.0018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45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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