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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增20万吨/年聚氯化铝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我局将山东水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增20万吨/年聚氯化(含高纯聚氯化铝2万吨)和5万吨聚合氯化铁项目、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高端原料药多功能发酵车间及配套动力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月14日——2022年1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7-5296415

电子信箱:zchbjxkk@ji.shandong.cn

通讯地址: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东区项目建设综合受理区(273500)

序号

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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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增20万吨/年聚氯化铝(含高纯聚氯化铝2万吨)和5万吨聚合氯化铁项目

山东华汇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邹城化工产业园山东水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为三类工业用地,利用现有工程二车间建设聚氯化铝液体及聚氯化铁产品生产线,新建干燥车间一座,用于烘干聚氯化铝固体产品;配套建设原料仓库、危废库、环保设施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罐区等均依托现有。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吨聚氯化铝(含高纯聚氯化铝2万吨)和5万吨聚合氯化铁。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0万元。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108- 370883-04-01-893107)。符合邹城化工产业园等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一)、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工艺酸性废气(配料酸性废气、反应釜酸性废气、浓缩废气)和烘干废气等,酸性废气由管道收集经二级水洗+一级碱洗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P1排放,烘干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水膜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

项目外排废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运行时应加强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及管线进行定期检修,保持设备的完好率,减少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地面硬化、定期洒水清扫,降低无组织排放废气影响。项目外排废气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5限值,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项目废水主要为废气处理装置排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废气处理装置废水和地面冲洗水经车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进入邹城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项目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无机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标准要求、邹城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及《关于提高邹城工业园区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污水排放标准的通知》中具体指标要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对生产装置区、固废暂存场所、废水的收集及输送系统等釆取严格的防腐、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减振等措施及距离衰减后,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废分类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滤渣外售建材企业综合利用(如原料结构及重金属含量发生改变,滤渣无法确定固废属性时,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相关要求进行属性鉴别);实验室废液、设备维修保养废润滑油、废内包装物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废外包装物外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一般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2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高端原料药多功能发酵车间及配套动力建设项目(一期)

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邹城工业园区鲁抗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同时位于邹城化工产业园内),本项目投资23000万元,新建高端原料药多功能发酵车间1座及配套动力车间1座,高端原料药多功能发酵车间内新建24台发酵罐及其他配套设施,其中16台发酵罐用于泰乐菌素发酵液的生产,年产量99000吨,8台发酵罐用于截短侧耳素发酵液的生产,年产量28000吨。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2105-370883-04-01-290214),符合邹城市工业园总体规划及上位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截短侧耳素发酵液生产过程,配料罐的投料口设有环形喷淋装置,投料过程中同步开启喷淋装置,配料罐处于微负压状态,投料粉尘经罐顶集气管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1#)处理后再引入涤气塔(2#)处理,最终经多功能发酵车间顶部的排气筒(1#,高25m,内径1.7m)排放;发酵废气经旋风气水分离器分离,不凝气进楼顶涤气塔(1#、2#)处理后经多功能发酵车间的排气筒(1#,高25m,内径1.7m)排放。

泰乐菌素发酵液生产过程,配料罐的投料口设有环形喷淋装置,投料过程中同步开启喷淋装置,配料罐处于微负压状态,投料粉尘经罐顶集气管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2#)处理后再引入涤气塔(6#)处理,最终经多功能发酵车间顶部的排气筒(3#,高25m,内径1.7m)排放;发酵废气经旋风气水分离器分离,不凝气进楼顶涤气塔(3#、4#、5#、6#)处理后经多功能发酵车间的排气筒(2#/3#,高25m,内径1.7m)排放。

本项目不需单独对发酵罐进行消毒,是在发酵前往发酵罐内通入蒸汽对培养基进行消毒,该部分消毒后的气体随着发酵废气一同进入废气处理措施,即经过旋风分离器分离后,不凝气进入涤气塔处理后再经排气筒排放。

项目外排废气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Ⅱ时段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指生产设备和管道不严密处的散发量。本项目不涉及溶剂类储罐,种子罐和发酵罐之间的物料均通过管道输送,产生的无组织废气主要是未收集的投料粉尘及发酵过程产生的臭气。

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持设备的完好率,严防设备的“跑、冒、滴、漏”等现象。污水池加盖密闭,防止异味气体散发。各类生产设备等采取密封设计,尽量防止无组织排放的发生。储存过程中尽量减少中间储罐,减少物料的转运次数和周转量。生产厂区、贮存区及厂区周边进行绿化,种植灌木、冬青等绿化植物及草坪,利用绿化植物及草坪吸收异味气体,来减轻废气对周围空气环境的影响。储存过程中生产厂区、贮存区及厂区周边进行绿化,种植灌木、冬青等绿化植物及草坪,利用绿化植物及草坪吸收异味气体,来减轻异味气体对周围空气环境的影响。

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项目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排污水进入清污池;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水、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发酵冷凝废水等废水均排入浓污池。项目浓污、清污分流,经污水管道送鲁抗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废水排放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表 2 标准及邹城新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对主要噪声源釆取隔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外运处理;一般原材料的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废机械油等危废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固废需严格管理,及时清运,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处理处置。生产过程中若产生环评阶段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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