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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关于扶持再生铝生产企业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托克托县关于扶持再生生产企业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为深入推进再生铝循环利用,壮大我县铝工业经济,推动铝工业下游产业链发展,现就再生铝生产企业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优惠政策扶持的再生铝生产企业为在托克托县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全资法人子公司,且5年内不迁出本县、不改变在本县纳税义务。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再生铝生产企业的年再生铝年生产能力及年实际生产量不得少于20万吨。

第三条对成功入驻我县的再生铝生产企业,同时享受《托克托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关于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政策(暂行)》等相关政策。

第四条再生铝生产企业从实现运营收入之日起,对于新增地方财政收入,按照不高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98%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生产。

第五条奖励资金于当年度再生铝生产企业产量超过20万吨的次月予以兑现。后根据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于各月月底前对上一月奖励资金进行兑现。

第六条再生铝生产企业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县公安局、县人社局相关落户政策及程序依法办理落户。经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由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县级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协助。

第七条凡在托克托县入驻的再生铝生产企业,全部纳入托克托县全程保姆式专员服务范围,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全流程服务。

第八条再生铝生产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及本县其他相关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本优惠政策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与法律法规内容抵触,则执行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九条入驻的再生铝生产企业,如对托克托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条企业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严重失信等,取消当年及后续政策享受资格。

第十一条本优惠政策中承诺的扶持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TXZG--2022--4号。本规定由托克托县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政策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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