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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

6月2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办法》提出,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所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行选择,不限定于房票核发机构所在行政区域。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

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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