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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桐乡对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现将《桐乡市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桐乡市工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桐乡市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减少工贸领域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根据《2022年浙江省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嘉兴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桐安委《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托“工业企业安全在线”平台,聚焦钢铁、加工(深井铸造)、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企业25项检查任务清零,深化危化品使用企业(含喷涂、液氨制冷、自建燃气设施企业)、三类“园区、企业、设施”相关任务落实落地落细。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率100%,工贸企业和小微企业园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覆盖率100%,小微企业园和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覆盖率100%,金属冶炼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100%,保持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党的二十大和杭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会议)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时间安排

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持续至11月底。

三、检查重点

(一)通用内容(4项)

1.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负责人、部门和岗位;检查企业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抽查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制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是否符合岗位特点、具体明确。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检查金属冶炼行业领域企业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安全生产日常管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检查、教育培训、风险报告、安全承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殊作业备案审批、费用提取管理使用等制度;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检查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查企业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检查企业是否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检查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是否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自评工作;检查企业是否开展风险普查“常普常新”。

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定期修订完善;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岗位应急处置卡,是否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检查企业是否配备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二)专项内容(详见附件1)

1.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包括蔬菜腌制、羽毛(绒)加工、皮革加工、印染、毛皮鞣制、造纸等6类企业)25项检查任务。

2.危化品使用单位(包括喷涂作业企业、涉氨制冷企业)10项检查任务。

3.三类“园区、企业、设施”8项检查任务。

四、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

全市工贸企业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特殊作业管理、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对发现的隐患,立即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到位,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逐级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属地检查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要强化工作统筹,全面压实属地监管责任。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检查督查,督促工贸领域各方主体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三)全市督查

市工贸安全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对各镇(街道)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实施通报、约谈、警示、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统筹领导,全面落实大检查人、财、物等各项保障措施;认真研究制定详细、周密、操作性强的大检查方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深入一线开展检查督查,扎实稳妥推进各项工作。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通力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导指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跟踪指导,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是强化问题攻坚。各镇(街道)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开展靶向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不放心的重点地区、薄弱部位和环节实行驻点督导。各工贸安委会要发挥专业优势,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工贸领域专项督查检查,从条线上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任务落实。

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信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定期发布典型事故案例和处罚警示,推动同类企业举一反三开展问题隐患整治提升,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五是强化系统运用。各镇(街道)要依托“工业企业安全在线”平台,督促落实工贸25项重点任务清零,加强自建燃气,7类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火灾隐患整治,及时将排查的有关隐患、整改情况录入系统,确保事故隐患逐企逐项录入系统平台。

六是强化工作结合。各镇(街道)要将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协调进行推进,对涉及多项检查内容的企业,要加强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间协调联动,开展“组团式”检查指导,降低检查频次,提高检查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各镇(街道)大检查方案,请于5月16日前报市工贸安委办;各镇(街道)《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请于每月15日、30日上报。联系人:王健

附件1: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事项表

检查人: 检查时间: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安管员

联系电话

检查类型: 钢铁企业 铝加工企业 □涉爆粉尘作业企业 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小微企业园 □镇(街道)工业园 □村级工业集聚园(点) 厂中厂 租赁企业 “三合一”企业 工贸涉自建燃气设施企业 工贸涉环保设施企业

类别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通用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所有负责人、部门和岗位。

2

企业应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

3

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制应结合企业实际,应符合岗位特点、具体明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

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6

金属冶炼行业领域企业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日常管理

7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例会、检查、教育培训、风险报告、安全承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殊作业备案审批、费用提取管理使用等制度。

8

企业应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9

企业从业人员应经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0

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11

企业应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12

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应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自评工作。

13

企业应开展风险普查“常普常新”。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14

企业应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修订完善。

15

企业应制定岗位应急处置卡,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16

企业应配备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25项检查任务清零

钢铁企业

1

企业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应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应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

企业应建立探伤定期检查制度及台账,应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检查探伤。

3

企业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应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

企业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应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

企业氧枪等水冷元件应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并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

企业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

企业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应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

企业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粉尘涉爆企业

1

企业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可互联互通。

2

企业除尘系统设计、施工和设备设施资料应符合规范,现场检查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等措施及设备应规范、合格有效。

3

企业除尘系统不可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不可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

铝镁等金属粉尘作业企业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应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

企业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应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

企业应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应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

1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应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应与铸造系统联锁,并实现自动控流。

2

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应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应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

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不可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应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应与固定熔炼炉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并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

铝水铸造流程应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

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应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

铸造车间现场应严格控制人数,并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

企业应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方案应经审批后作业。

2

企业应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企业应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4

企业应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危化品使用10项检查任务

危化品使用单位

1

生产加工区域疏散通道应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存在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它妨碍人员疏散情形。

2

没有占用间距、影响消防安全及火灾扑救的违章搭建厂棚。

3

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危化品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4

易燃易爆场所应按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电气应防爆,设备设施应按要求进行静电接地。

5

外墙门窗不可有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

6

生产加工区域与储存区域应采用防火隔墙或防火门进行有效分隔。

7

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危化品储存场地,危化品不可超量存放、禁忌物质不可混放混存,危化品存放场地和使用场所应张贴安全周知卡,危化品存放场地和使用场所应依法开展安全评价。

8

易燃易爆危化品存放场地和使用场所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配备的器材设施应处于完好。

9

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环节不能采用不易导除静电的塑料管道、塑料容器等设施,燃气装置应设置防熄火或点火失败情况下快速切断燃气紧急切断阀。

10

员工应掌握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四懂三会”。

三类“园区、企业、设施”8项检查任务

三类园区

1

园区应建立园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园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园区安全生产协调机构,明确园区运营单位与入驻企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2

园区应建立安全审核准入、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殊作业备案审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应建立园区危化品统一集中管理制度,应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3

园区应建设园区消防控制室、园区微型消防站,加强智慧消防建设,设置园区公用警示标志。

三类企业

4

规范租赁行为,强化租赁双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落实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和单方责任。出租方依法对承租方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实现统一协调管理,承租方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

拆除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扩大防火分区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畅通。

6

落实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要求,不在生产车间设置员工宿舍和厨房,不在甲、乙类车间内设置办公场所,丙类车间内办公场所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工贸涉自建燃气设施企业

7

企业燃气设施应经过核准(备案)或技改核准(备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应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并经特种设备检验并合格。

工贸涉环保设施企业

8

轻工、纺织等行业污水罐(池)等环保设施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形成问题清单,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环保设施应开展安全评估,并符合防爆相关标准要求。

附件2: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当期出动

检查组数

累计出动

检查组数

当期检查

企业(单)数

累计检查

企业(单)数

当期发现

各类隐患数

累计发现

各类隐患数

当期整改

各类隐患数

累计整改

各类隐患数

1

2

3

4

注:1.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每月15日、30日将上述数据报市工贸安委办,首期数据起始时间自发文之日起算;

2.各有关部门仅报送本部门检查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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