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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任代表:重新评估铅蓄电池环保性质 不断完善相关税费政策

“对蓄电池开征消费税的初衷是从节能环保角度出发,限制‘两高一资’产业,引导绿色发展理念。”张天任说,2012年颁布《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前,由于生产设备落后,“低小散”式小企业众多,产品生产和消费过程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相关部门认为,该电池中包含重金属和电解液,在生产、消费过程中对环境污染严重,且耗费大量矿产资源(铅)和能源(电),应限制生产和消费,征收消费税。因此,为了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将电池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用税率为4%。对于铅蓄电池,明确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缓征,但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征收。

“电池消费税实施六年多来,企业呼声强烈,社会各界的争议也很多。”张天任表示。

就完善和调整铅蓄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必要性,他提出五条依据。

一、从环保方面看,铅蓄电池已不属于高污染产品。

国家有关部门征收铅蓄电池产品消费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生产、消费过程中对环境污染严重”,铅蓄电池被列入环保部《2017年版环境保护综合目录》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该产品名录中铅蓄电池,是指极板含镉类、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管式铅蓄电池(灌桨式挤膏除外)。而随着技术进步提升和生产工艺改进,目前行业生产的铅蓄电池普遍是不含镉的,电池结构也由原来的开口式、阀控式并存改为阀控式密封电池,现行铅蓄电池并不属于环保部目录所指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铅蓄电池中虽然有重金属铅等成分,但这并不意味着铅蓄电池产品一直是污染产品,以目前的技术和工艺,无论在生产环节还是消费环节都不会对环境造成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首先在生产环节,自2012年颁布《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来,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的环保水准已经得到显著提高,通过对环保落后设施、落后产能、厂址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等方面的整治,行业队伍中优胜劣汰基本完成。骨干企业很早就开始试行清洁生产改造工作,投入重资用于电池制造的绿色改造及装备升级。通过不断提升技术水平,改进核心工艺,使清洁生产实际运行质量已与国际同行先进标准接轨,制造过程的污染已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实现资源环境消耗的最低化,产品质量工艺的最优化,推进生产装备绿色化、智能化提升。

其次在消费环节,随着技术进步提升和生产工艺改进,目前行业生产的铅蓄电池普遍是不含镉的,而且电池结构也由原来的开口式、阀控式并存改为全部阀控式密封电池,在消费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泄露铅重金属和电解液,不会在使用过程中污染环境。同时,骨干企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以建立规范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的办法来解决消费环节环保问题,积极响应国家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落实废旧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建立规范回收体系,完成生产、销售、回收、处置的闭环,这一办法解决了消费垃圾污染问题,也符合我国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资源再生利用的方向与发展趋势。

因此,现行铅蓄电池已不属于环保部目录所指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

二、从节能方面看,铅蓄电池已不属于“资源消耗类”产品,也不再属于高能耗产品。

国家有关部门征收铅蓄电池产品消费税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铅蓄电池是资源消耗类产品、高能耗产品”,耗费大量矿产资源和能耗。

诚然,铅蓄电池是用铅量最大的行业,但铅蓄电池中的铅是公认的回收利用率最高的材料,铅酸蓄电池报废后,经过回收冶炼,可获得大于99%的铅重复利用率,废铅蓄电池几乎100%回收,我国废铅年再生约150万吨,约占年耗铅量30%,符合循环经济理念,并不属于“资源消耗类产品”。 铅蓄电池通过回收再生,循环利用,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而且资源消耗节约,使企业获利、社会受惠、生态得益。

同时,骨干企业生产过程中不断融入最新技术,引进直接流母线节能充电装备等设备,使得能耗降低了30%,电耗下降了40%,综合节能超过50%。

三、从产品类型看,铅蓄电池不属于高档消费品

铅酸电池原属机械工业产品类,199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才划属轻工业消费品类。铅酸电池作为一类廉价的工业产品一直是辅助于汽车、火车、拖拉机、叉车、电动车、船舶和通信、军工、储能系统、计算机系统、备电系统等应用,不属于终端消费类产品,更不属于高档消费品类产品。以汽车起动用电池为例,其产品日使用费用平均只有0.15元左右,是一类廉价的工业用品。纵观应征消费税产品目录,唯独只有铅蓄电池与其他消费品不同,不属于终端消费品,只是中间工业品。

四、从调节手段看,电池消费税的消费调节作用有限。

消费税是国家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对铅蓄电池征收消费税,其初衷是为了抑止铅蓄电池的消费,引导其他动力能源的消费。但是,一方面,铅蓄电池作为性价比最高的二次电源已有160多年的发展历史,到目前为止在整个二次电源领域仍占据65%左右的市场份额,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是中国使用范围最广、市场份额最大的电池产品,刚性需求明显,据国际可持续发展联盟(TSC)2017年度《跨供应链集体行动倡议》影响报告,铅蓄电池跻身可持续消费品排行榜第二位,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被替代。另一方面,铅蓄电池并不是终端消费品,而是组成电动车、摩托车、汽车的一个配件,占最终消费品的份额很小,对中间配件征收消费税,起不到“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的作用。因此,征收电池消费税对铅蓄电池消费调节作用有限。

五、从企业影响看,加重合规企业负担,存在劣币驱逐良币。

铅酸电池行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征收消费税,正规铅酸电池企业在环保成本增加的情况下,消费税成本也进一步增加。铅蓄电池企业的利润率较低,主营业务利润率多年来一直在2%-4%低位区间,更有部分企业还出现亏损。而一些小企业不仅在环保方面弄虚作假,在税收方面更是存在偷税漏税情况,不但少缴了增值税,更是直接少缴了消费税及附加税。利益驱使下,不但没有解决环保问题,反而纵容了小企业,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张天任认为,解决节能环保问题,还是应该通过国家健全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监管等手段来实现,铅蓄电池行业那些环境污染个案主要是“法规缺失、监管缺位、管理不善、认识不够”造成的,并不是电池产品本身的问题,其他很多产品的生产、消费中也会有不同程度污染,如化工产品、纺织产品等,但只要在每个环节监管到位,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风险。因此,只对铅蓄电池征收消费税是不合理的。另外,环境污染还有环境保护税来调节,资源消耗也有资源税来调节,因铅蓄电池的节能环保问题用消费税来调节也是不合理的,目前看来,国际上尚无通过征收消费税解决环保问题的案例。

就完善电池消费税政策,张天任进一步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完善消费税征收政策

第一建议是顺应减税降负的趋势,充分利用消费税税收法定的时间窗口,力争消费税法定时不再将铅蓄电池列入征收范围;第二建议是在保留征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铅蓄电池消费税税率,可将目前的消费税税率降低1到2个百分点。

二、建议设立消费税即征即退政策

为鼓励生产企业加速设备升级,提高产品无害化水平,建议将符合条件的高性能密封免维护动力铅酸蓄电池列入消费税即征即退目录,与传统铅酸蓄电池区分管理,对符合目录技术条件要求的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建议调整消费税分成比例

为进一步鼓励落实生产者责任制度延伸,同时提高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建议将消费税由中央税调整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调整消费税分成比例后,建议对消费税地方留存部分专款专用,用于奖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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