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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福神材料年产6000万只电解电容器、2000万平米电子铝箔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安徽福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福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只电解电容器、2000万平米电子箔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福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只电解电容器、2000万平米电子铝箔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濉芜产业园区濉芜四路英科大道南濉芜五路东双创大道北,项目总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项目拟建两栋生产厂房,其中1#厂房为两层厂房,建设全自动电解电容器生产线,建成后年产6000万只电解电容器。2#厂房建设低压腐蚀铝箔生产线6条、高压腐蚀铝箔生产线28条、化成铝箔生产线6条,建成后年产2000万平米电子铝箔。购置铝电解电容器和腐蚀机生产设备及其它辅助生产设备,并配套环保设施、供配电、给排水、消防等公用辅助工程。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9月2日对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109-340621-04-01-909890)。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进行处理,均需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 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及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排放后外排。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排入雨水管道。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电解电容器生产车间在含浸烘干工序中产生有机废气,经“微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15m高排气筒(P19)”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

项目一次电化学腐蚀、二次化学腐蚀、化学洗涤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盐酸雾,经“吸风罩+碱液喷淋塔+15m高排气筒”处理后排放,氮氧化物、盐酸雾排放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新建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项目天然气锅炉废气经“17m高排气筒”处理后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 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要求。

厂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项目化成、后处理工序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气通过加强厂区及车间通风进行处理,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关于废气排放要求的规定。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等措施,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能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化学品废包装袋/包装桶、废渗析膜、废电容器、废活性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

废铝箔、废铝壳、PVC套管等边角料统一收集后,交于原料厂家再利用;纯水制备系统的反渗透膜、废树脂和净水剂系统产生的净水剂材料收集后定期外售;污水处理站处理产生的污泥收集晾干后外售综合利用,并做好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由垃圾收集桶定点收集,及时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濉溪县大队。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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