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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回收废铝废铜再生利用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后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环通[2009]60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0]20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我局对回收废废铜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02月11日-2022年02月2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851-85983841(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 0851-85983841

通讯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金融城7号楼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邮编:550002

附件:根据贵州筑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报来的《回收废铝废铜再生利用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经审查,《报告表》和贵阳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评估意见(筑环科评估表〔2021〕191号)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管理的依据。项目后续建设和运行中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审批意见:

一、认真落实《报告表》要求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二、该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排污口应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相关要求设置,并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报我局重新审核《报告表》。

四、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自行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及相关支撑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在验收平台网站上备案后,同步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你公司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负责。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

资讯编辑:冯诗奇 021-26093556
资讯监督:乐卫扬 021-26093827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