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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利源达工贸年产10.8万吨再生铝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福建利源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福建利源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8万吨再生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附件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利源达工贸年产10.8万吨再生铝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编码:2018-350623-32-03-008752)。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及消费量为年消耗电力1040.86万kWh、天然气226.52万Nm3、新鲜水24420t。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4035.78tce(当量值)、6961.64tce(等价值)。本项目再生铝产品的单位综合能耗为96.29kgce/t,符合《铝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要求。

三、根据《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第十二条规定,2021年10月漳浦县工信局下发整改通知书(浦工信〔2021〕141号)要求本项目补全节能审查手续。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对漳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影响较小,对漳州市完成节能目标影响较小。

四、请项目单位严格落实本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进一步提高项目经济社会效益。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请自行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我局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漳浦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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