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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H股公告

2017-04-12 11:28 来源: 我的有色网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二年七月五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修改)

(二○○四年六月七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修改)

(二○○五年六月九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六年五月十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八年五月九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八十月二十八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修改)

目录

章目标题页码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3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7

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9

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11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5

第八章股东大会18

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28

第十章董事会31

第十一章独立董事38

第十二章公司董事会秘书42

第十三章公司经理44

第十四章监事会45

第十五章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48

第十六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56

第十七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9

第十八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62

第十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63

第二十章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65

第二十一章通知和公告65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67

第二十三章附则67

注:在章程条款旁注中,《公司法》指修订后的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证

券法》指修订后的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必备条款》指原国务院证券委

与原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规则》指香港联交所

颁布的《上市规则》,“证监海函”指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部与原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联合

颁布的《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

《意见》指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深化改革的意见》,《秘书工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指引》。《章程指引》、《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保护公众股东》、《独董意见》、《担

保通知》、《15号文》分别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

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和《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

《上市规则》

中国铝业股份公司附录13d第1节(a)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必备条款》

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第1条

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818号文件

批准,于二○○一年九月十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0000010035734(2-1)。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铝业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物资开发投资公司。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必备条款》

简称:“中国铝业”第2条

英文:AluminumCorporationofChina

Limited

简称:Chalco

第三条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西直门北大街62号《必备条款》

邮政编码:100082第三条

电话:(010)82298080

图文传真:(010)82298081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必备条款》

第4条

第五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必备条款》

第5条

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和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管

1

辖和保护。

第六条公司依据《公司法》、《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

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

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则》)

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于二○○七年二月

二十七日召开股东大会,对原有公司章程(简称“原公司章

程”)作了修订,制定本公司章程(或称“公司章程”及“本章

程”)。

第七条原公司章程已在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必备条款》

第6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及国务院授权的公司

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本公司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由

本公司章程替代。

第八条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秘备条款》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第6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必备条款》

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第7条

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十二章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据《章程指引》补充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必备条款》

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8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十一条在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有融资或借款

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及有抵押或质押其

财产的权力。

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建立与国际《必备条款》

接轨的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以市场第9条

为导向,通过产品升级与技术创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不

断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必备条款》

第10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铝土矿、石灰石矿的勘探、开采;

铝、镁矿产品、冶炼产品、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碳素

制品及相关有色金属产品、水电汽、工业用氧气和氮气的

生产、销售;蒸压粉煤灰砖的生产、销售及装卸、搬运服

务;硫酸(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从事勘察设计、

建筑安装;机械设备、备件、非标设备制造、安装及检修;

汽车和工程机械修理、特种工艺车制造和销售;公路货物

运输;电讯通信、测控仪器的安装、维修、检定和销售;

自动测量控制、网格、软件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材料检

验分析;经营办公自动化、仪器仪表;相关技术开发、技

术服务。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子公司名称应冠以中国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中国铝业”字样。分公司则冠以“中国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称。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

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在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全资拥有)和/或办事处。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必备条款》

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第11条

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上市规则》

附录3第9条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必备条款》

第12条

3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必备条款》

第13条

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

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

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

资人。

第十八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必备条款》

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

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内资第14条

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拥有相同

的义务和权利。《上市规则》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附录3第9条

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

定货币。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托管;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指获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

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第二十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必备条款》

第15条

股总数为114.5亿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80亿股(均为

内资股)。经国务院同意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起人之一

中国铝业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

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转让部分股份。其中向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转让16.6228亿股;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

让6.2167亿股;向国家开发银行转让5.7284亿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出资情况如下:

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中国铝业公司7,673,770,000净资产2001年6月28日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96,800,000净资产2001年6月28日

4

贵州省物资开发投资公司129,430,000净资产2001年6月28日

合计8,000,000,000

《公司法》第82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2,749,889,968《必备条款》

股。其中2,499,900,153股新股,部分股东出售存量股份

第16条

249,989,815股。

前项所述H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上市规则》

10,499,900,153股,其股本结构为:内资股共附录3第9条

7,750,010,185股,占公事股本总额的73.81%,其中包括:

发起人中国铝业公司4,656,261,060股,约占股本总额的

44.35%;发起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96,800,000股,

约占股本总额的1.87%;发起人贵州省物资开发投资公司

129,430,000股,约占股本总额的1.23%;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公司1,610,332,210股,约占股本总额的15.43%;中

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602,246,135股,约占股本总额的

5.73%;国家开发银行554,940,780股,约占股本总额的

5.29%。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2,749,889,968

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19%。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核准,公司于2004年增发境外上

市外资股(H股)549,976,000股。

前款所述H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11,049,876,153

股,其股本结构为:内资股共7,750,010,185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70.13%,其中包括:发起人中国铝业公司

4,656,261,060股,约占股本总额的42.14%;发起人广西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196,800,000股,约占股本总额的1.78%;

发起人贵州省物资开发投资公司129,430,000股,约占股本

总额的1.1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610,332,210股,

约占股本总额的14.57%;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602,246,135股,约占股本总额的5.45%;国家开发银行

554,940,780股,约占股本总额的5.02%。境外上市外资股

(H股)股东持有3,299,865,968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87%。

经国务院同意,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

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司6.42%的股份收

回,改由其直接持有,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股份

5

总数未发生变化,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相应减少。

前款所述股东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11,049,876,153股,其股本结构为:内资股共

7,750,010,18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0.13%,其中包括:

发起人中国铝业公司4,656,261,060股,约占股本总额的

42.14%;发起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96,800,000股,

约占股本总额的1.78%;发起人贵州省物资开发投资公司

129,430,000股,约占股本总额的1.17%;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公司900,559,074股,约占股本总额的8.15%;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9,773,136股,约占股本总额的

6.4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602,246,135股,约占股

本总额的5.45%;国家开发银行554,940,780股,约占股

本总额的5.02%。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

3,299,865,968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87%。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核准,公司于2006年增发境外上

市外资股(H股)644,100,000股。其中600,000,000股新

股,部分股东出售存量股份44,100,000股。

前款所述H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11,649,876,153股,其股本结构为:内资股共

7,705,910,18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15%,其中包括:

发起人中国铝业公司4,612,161,060股,约占股本总额的

39.59%;发起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96,800,000股,

约占股本总额的1.69%;发起人贵州省物资开发投资公司

129,430,000股,约占股本总额的1.11%;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公司900,559,074股,约占股本总额的7.73%;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9,773,136股,约占股本总额的

6.09%;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602,246,135股,约占股

本总额的5.17%;国家开发银行554,940,780股,约占股

本总额的4.76%。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

3,943,965,968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3.85%。

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

批部门核准,公司于2007年发行了A股1,236,731,739

股及637,880,000股。

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524,487,892股,其中

A股股东持有9,580,521,924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

6

的70.84%;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3,943,965,968股,

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9.16%。

第二十二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必备条款》

第17条

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

划,可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必备条款》

第18条

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

次募足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524,487,892元。《必备条款》

第19条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必备条款》

第20条

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章程指引》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必备条款》

第21条

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上市规则》

附录3第1(2)条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7

第二十七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必备条款》

第22条

第二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必备条款》

第23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公司法》第178条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必备条款》

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第24条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当按本章程第三十条至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必备条款》

一进行:第25条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上市规则》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附录3第8(2)条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章程指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必备条款》

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第26条

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

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

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8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司法》第143条

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在注销的情况下向原公司登《必备条款》

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第27条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十三条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必备条款》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28条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

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上市规则》

得中减除;附录3第8条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

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

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

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

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

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

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

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

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

配的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任何购回其股份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

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

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帐户中。

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四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必备条款》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第29条

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

9

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

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本章所规定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必备条款》

(一)馈赠;第30条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

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

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

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

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

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

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

(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

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

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义务。

第三十六条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必备条款》

第31条

(一)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

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购买本公司

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

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

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就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

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

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

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

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

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10

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必备条款》

第32条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五)《公司法》、《特别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票可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上市规则》

附录3第1(1)条

赠与、继承和抵押。

股票的转让和转移,需到公司委托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

记。

第三十九条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法》第129条

《必备条款》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该等其他有关高

第33条

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包括公司证券印

“证监海函”

章)或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第1条

章(包括公司证券印章)或以印刷形式加盖公司印章应当《上市规则》

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附录3第2(1)条

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第四十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章程指引》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

《公司法》第142条

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章程指引》

况。上述人员转让股份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

则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高级副经理、副经理、其他高

《公司法》第47条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章程指引》

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

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

11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必备条款》

第34条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职业

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

反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必备条款》

第35条

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

“证监海函”

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2条

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附录13d第1节(b)

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维持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

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必备条款》

第36条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

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

12

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

方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六条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必备条款》

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第37条

的其他部分。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皆可依

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

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证监海函”

(一)已向公司支付二元伍角港币的费用(以每份转让文第12条

据计),或于当时经香港联交所同意的更高的费用,《上市规则》

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附录3第1(1)、(2)

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件;条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

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

不得超过4位;及

(六)有关股份并无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需以平常或通常格式或

董事会可接纳的其他格式之转让文据以书面形式转让;而

该转让文据仅可以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

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若出让方或受让方为结算机构或其

代理人,则可以手签或机印方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必须

置于公司之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可能指定之其他地方。

《上市规则》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附录3第1(3)条

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必备条款》

第38条

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登记。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必备条款》

第39条

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

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收市后登记时,在册股东为

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13

第四十九条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必备条款》

第40条

在股东名册上,或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

除的,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必备条款》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第41条

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公司法条款的变更

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

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

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文件的

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

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

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

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

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90日,每30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

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

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

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

内展示的期间为90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

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

给该股东。《上市规则》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90日期附录3第7(1)条

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

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

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

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

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14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必备条款》

第42条

第五十一条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

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必备条款》

第43条

第五十二条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必备条款》

第44条

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上市规则》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附录3第6条

在联名股东的情况下,若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名

《香港结算所》

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意见

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订股东名册之目的要求提供其

认为恰当之死亡证明。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

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接收有关股份的股票、

收取公司的通知、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出席及行使表决权,

而任何送达该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

联名股东。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未向公司

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

持任何股份附有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必备条款》

(一)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第45条

《上市规则》

分配;

附录3第9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会议,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据《章程指引》完善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转让、赠与

15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个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

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

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

(6)公司债券存根、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损害

公司利益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

他权利。

《公司法》第98条

《公司法》第98条

《公司法》第22条、

第152条

《治理准则》

16

第五十五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必备条款》

(一)遵守公司章程;第46条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

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章程指引

《15号文》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必备条款》

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第47条

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部分

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

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

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

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

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

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

公司改组。

17

第五十八条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必备条款》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第48条

上的董事;

(二)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

以上(含30%)的表决权或可以控制公司的30%以

上(含30%)表决权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30%以上(含30%)的股份;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

实上控制公司。

第八章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必备条款》

第49条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必备条款》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50条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

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和授予员工与股份相关的报酬(如配股或股

股选择权等)有关的事项;

18

(十四)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25%的交易作出决议;

(十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美国要求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结合公司法第122

条及公司现行规定

事项。

《公司法》第122条

《担保通知》

第六十一条公司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下列担

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担保通知》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2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董事、经理、高级副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担保通知》

第六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治理准则》

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

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

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

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

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19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十三条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理和《必备条款》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第51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必备条款》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

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含

1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公司法》第101条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法》第102条

《章程指引》

《意见》第6条

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含会议日)《必备条款》

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第53条

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

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必备条款》

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第55条

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

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20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章程指引》

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公司法》第103条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必备条款》

第54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据《股东大会规则》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补充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确定,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本章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提案《公司法》第103条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必备条款》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第56条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

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

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

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

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

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

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

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21

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必备条款》

第57条

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

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该

等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含第45日及第《上市规则》

附录3第7(1)条

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

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

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对H股股东,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上

市规则的前提下,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九条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或提供。

第七十一条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必备条款》

第59条

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

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除非根据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香港结算所意见》

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二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必备条款》

第60条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

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香港结算所意见》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要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上市规则》

附录3第11(2)条

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22

份数目。

第七十三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必备条款》

第61条

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如果该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七十四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必备条款》

第62条

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

《上市规则》

反对票,并且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附录3第11(1)条

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五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必备条款》

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第63条

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

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章程指引》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第七十七条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

身份证明及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法人股东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该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

身份证明和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构的决议授权

书,并应加盖法人印章。委托书应规定签发日期。

23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根据有权的监管《保护公众股东》

部门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符合

有关监管机构和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必备条款》

第64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

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投弃权票、放弃投票,

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

处理。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必备条款》

第65条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章程第一百零六

条关于董事或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

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适用的不时修订的证券上市规则,当任何股东须就某

个决议案放弃表决权或限制其就某个决议案只能投赞成或《上市规则》附录3

反对票时,任何股东或其代表违反有关的规定或限制的投第14条

票,其作出的表决将不得计入表决结果内。

第八十一条除非根据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必备条款》

第66条

定外,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以后,要求以投票方

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

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

24

东代理人)。

除非根据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或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

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

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反

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八十二条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必备条款》

第67条

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

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

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八十三条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必备条款》

第68条

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

票。

第八十四条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主《必备条款》

席有权多投一票。第69条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必备条款》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第70条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委任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

他财务报表;

(五)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必备条款》

第71条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

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25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重大收购或出售;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修订任何类别股东的权利;

(六)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5%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公司法》第122条

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市规则》

附录3第6(2)条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必备条款》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第72条

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股东大会规则》

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三)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应

说明理由并公告。

(四)董事会不同意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或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

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五)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股东应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

议人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6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的程

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前款规定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

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东名册。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

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公司法》第102条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出席会议的,应由副董事长主持并担《必备条款》

第73条

任会议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如果半数以上董事不能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

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十条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必备条款》

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应当根第74条

《治理准则》

据适用的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必备条款》

第75条

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中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27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必备条款》

第76条

股东大会应当由秘书作出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公司法》第108条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主持人(会议主席)签名。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作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

要采用中文,会议记录并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十三条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必备条款》

第77条

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在收到合理

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九十四条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必备条款》

第78条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

第九十五条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必备条款》

第79条

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章程第九十七

《上市规则》

条至第一百零一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附录3第6(2)条

第九十六条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必备条款》

第80条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

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

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

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

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

股利或累积股利的权利;

28

(四)减少或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在

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

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

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

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表决权、分配权

或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增加该等

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转换股份的

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

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九十七条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有否表决权,《必备条款》

在涉及本章程第九十六条(二)至(八)、(十一)至(十第81条

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

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

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

指在本章程第五十七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

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

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与该类别中

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九十八条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由出席《必备条款》

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第82条

29

过,方可作出。

根据适用的不时修订的证券上市规则,当任何股东须就某

个类别股东会的决议案放弃表决权或就某个类别股东会的《上市规则》附录3

决议案限制其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时,任何股东或其代表第14条

违反有关的规定或限制的投票,其作出的表决将不得计入

表决果内。

第九十九条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含会议《必备条款》

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第83条

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

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

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

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

会议。

第一百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必备条款》

第84条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

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必备条款》

第85条

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证监海涵”

第3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上市规则》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附录13d第1节

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

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

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的;或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

自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

的。

30

第十章董事会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必备条款》

第86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

《意见》

一以上,其中并应有三名或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指第6条

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根据需要,董事会设立发展规划、审核、薪酬换届等专门

委员会。并且审核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至少美国要求

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薪酬换届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移位调序(原95条

8款)和《章程指引》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从选举产生之日起《必备条款》

第87条

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止)。董事任期届

“证监海函”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4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除独立《独董意见》

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公司法》第46条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

《独董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上市规则》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

附录3第4(4)(5)

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发给公司。该等条

书面通知不得早于发出有关进行董事选举的会议通知后翌

《意见》

日,亦不得迟于该会议举行日期前之七天提交。

第6条

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

责。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其

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国务院证券

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执行董事处理董事会授权的事宜。

31

第一百零五条选举非独立董事前应履行以下程序:《治理准则》结合原

95条2款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负责向公司

提供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候选人应向公司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若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生在公司召开董事会

前,如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

有关规定,则本条第(一)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

书面材料应按照该等规定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三)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

的股东提出选举非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有关提名董

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

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第(一)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

的书面材料及承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发给

公司。该等通知不得早于发出有关进行董事选举的会议

通知后翌日,亦不得迟于该会议举行日期前之七天提

交。

第一百零六条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30%以上,股东《治理准则》

大会进行董事或监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票

方式,即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参与

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

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必备条款》

第88条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2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公司年度贷款融资计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八)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的方案;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须由股

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担保通知》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章程指引》

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聘

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

委派或更换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

更换或推荐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董

事、监事。

(十三)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除《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外,决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务,以及签

署其他的重要协议

(十七)股东大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七)、(八)、(九)、(十

四)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

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33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交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前述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意见》

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董事表决通过。出席第6条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非

执行)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公司法》第125条

第一百零九条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行使董事会《治理准则》

部分职权。董事会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必备条款》

第89条

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

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

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

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

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

一款而受影响。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有权对投资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章程指引》

(或总市值)25%的投资(含风险投资)或收购项目作出

决定;对于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投资或收购项目,董事

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市场开发、兼并收购、新领域投资等方面

的决策时,对投资额或兼并收购资产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0%

以上的项目,应聘请社会咨询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意见》第4条

移位调序(原97条)

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34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必备条款》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第90条

(二)组织执行董事会的职责,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公司法》第110条

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必备条款》

议召开十四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并且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期限的限制:《公司法》第111条

(一)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章程指引》结合原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章程本条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议原则上在公司住所举行。

董事会会议以中文为会议语言,必要时可有翻译在场,提

供中英文即席翻译。

[公司外部董事每年应定期与其他董事在公司管理层不在场

的场合集会以了解公司的运营。]

纽交所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第303A.03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必备条款》

(一)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第92条

其召开无需发给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董

35

事长应至少提前十四日,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公司法》第111条

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

人通知董事和监事,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三)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

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意见》

四条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执行董事及外部董事,并同时提第3条

供足够的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可要求提

供补充材料。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名以上外部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

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

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迅

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

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按本章程第一《必备条款》

百一十七条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第93条

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

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必备条款》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第94条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章程指引》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如未出席某次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

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出席董事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董

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杂项开支亦由公司支付。

36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可接纳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

的草案须以专人送达、邮递、电报、传真送交每一位董事,

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并且签字同意的董

事已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后,以上述方式送交董

事会秘书,则该决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须召集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和未经召集的董事会会议所《必备条款》

第95条

议事项的决定以中文记录,并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据《章程指引》补充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明性记载。独《意见》

立(非执行)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每第6条

次董事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阅,希望对

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

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

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议记录在公司位于

中国的住所保存,并将完整副本尽快发给每一董事。会议记

录保存期不少于10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凡未按法定程序形成经董事签字的书面决议,即使每一位《意见》

董事都以不同方式表示过意见,亦不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法第3条

律效力。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公司法》第113条

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必备条款》

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第95条

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37

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证监海函”

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据任第4条

《上市规则》

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附录3第4(3)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并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章程指引》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

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

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

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

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15号文》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章独立董事《独董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15号文》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负责向公司

提供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候选人应向公司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

38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

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应当按照该等

规定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生在公司召开董事会

前,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

规定,则本条第(一)、(二)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

的书面材料应按照该等规定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四)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3%以上的股东提

出选举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有关提名董事候选

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

知,以及本条前述第(一)、(二)项所述的被提名

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6

日前发给公司。

(五)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如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定,公司应按照

该等规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国务

院证券主管机构、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

和/或其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国务院证券主管

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及上市规则

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会计准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

39

关上市规则另有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

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

(六)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章程第一百一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

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

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依照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根据有权的监管部门

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以及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

关规定,应遵守按照该等规定,且先由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作出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

后方能生效;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0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可直接向股东大会、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和其他有

关部门报告情况。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二)、(三)、(四)、(六)、(七)项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

本条第(五)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董意见》

《15号文》

《15号文》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保护公众股东》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公司与股东或其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重大资金往来;

(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七)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15号文》

41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

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

《15号文》

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十二章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备条款》

第96条

根据需要,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必备条款》

人,由董事会委任。第97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秘书工作指引》

提醒并确保其了解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第1章

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

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

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

公司透明度;

(四)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五)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关系,搞好公共

关系。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材料,

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

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

42

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二)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

进行。据董事会的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

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

《秘书工作指引》

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2章

(三)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

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

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四)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

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

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起公司股价

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

解释和澄清,并通告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及中国证

监会。

(六)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

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

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

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

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

报告,并组织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事宜。

(七)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

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

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

(八)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

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九)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

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

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十)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

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和财务总监除外)可《必备条款》

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第98条

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

43

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十三章公司经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必备条款》

第99条

公司设高级副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

协助经理工作。高级副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由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高级副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高级副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章程指引》

第一百三十七条经理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章程指引》

第一百三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必备条款》

第100条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经理、副经理、财务

总监;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4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章程指引》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条非董事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文《必备条款》

第101条

件;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经理、高级副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在行使职权时,不

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一百四十二条经理、高级副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在行使职权时,应《必备条款》

第102条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经理、高级副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部门经理辞职应

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经理。

第十四章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性机构,负责对《必备条款》

第103条

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经理、高级副经理、副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

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必备条款》

第104条

的监事,下同)应占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职工代

《意见》

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第7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章程指引》

“证监海函”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

第5条

通过。《上市规则》

45

附录13d第1节d(i)

监事会主席组织执行监事会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担任(其中包括符合条件担任外《必备条款》

第105条

部监事,下同);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由股东

《意见》

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第7条

根据需要,监事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工作。

第一百四十七条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章程指引》

议。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的选举程序比照本章程第一

百零五条有关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程序及本章程第一百零六

条关于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经理、高级副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必备条款》

第106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公司法》第120

条、第118条

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必备条款》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第107条

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章程指引》

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章程指引》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十章有关董《章程指引》

46

事任职期限和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必备条款》

第108条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

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

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起诉;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在必要时

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

直接向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外部监事应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及勤勉尽责表现。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意见》

47

第7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治理准则》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

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必备条款》

109条

“证监海函”

第6条

《上市规则》

附录13d第1节d(ii)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的监事《章程指引》

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必备条款》

第110条

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必备条款》

第111条

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章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必备条款》

第112条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48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公司法》第147条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国家公务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九)非自然人;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

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

逾五年。

(十一)被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在任董事出现上述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

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在任经理出现上述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自知道

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经理履行职责,召开

董事会予以解聘。在任监事出现上述情形的,监事会应当

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

并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章程指引》

参考其他公司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不得《章程指引》

第一百五十九条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善《必备条款》

第113条

49

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

何不合规行为而受影响。

第一百六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必备条款》

第114条

则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

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

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

通过的公司改组。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

的义务

结合美国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必备条款》

第115条

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

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制定的有关员工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备条款》

第116条

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

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

下列义务: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

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得到股东大会在

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

50

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

当公平;

(五)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安排;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

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

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

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

形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

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

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

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

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

构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公司法》第149条

3.该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

的利益有要求。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公司法》151条

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51

并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必备条款》

第117条

列人员或者机构(“相关人”)作出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作的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或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本条

(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本条

(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

实上单独所控制的公司,或与本条(一)、(二)、(三)

项所提及的人员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必备条款》

第118条

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诚信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据《章程指引》完善

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章程指引》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

任职尚未结束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对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必备条款》

第119条

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

但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与《必备条款》

第120条

公司已订立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关系

时(公司与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

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不得于任何董事会决议批准其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适

《上市规则》

用的不时修订的证券上市规则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附录13第4(1)条

同、交易或安排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

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在对方

是对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

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与某

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第一百七十条如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必备条款》

第121条

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

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

易、安排与其有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章前条

所规定的披露。

53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必备条款》

第122条

理人员缴纳税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必备条款》

第123条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

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或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目的或为

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但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收《必备条款》

第124条

到款项的人应当立即偿还。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违反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必备条款》

第125条

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

购买者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本章前述条款中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提供《必备条款》

第126条

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治理准则》

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

54

责任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所《必备条款》

第127条

负的义务时,除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

措施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赔

偿由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

人(当第三人明知或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

义务)订立的合同或交易;

(三)要求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

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四)追回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收受

的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五)要求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退还

因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或可能赚取的利息。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并《必备条款》

第128条

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上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

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当《必备条款》

第129条

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先

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

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的定义与本章程第五十四条所称“控股股东”

的定义相同。

55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任何款项,

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

该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十六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必备条款》

第130条

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必备条款》

第131条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帐目用中文书写。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公司法》165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必备条款》

第132条

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上市规则》

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该等报告须经验证。附录3第5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必备条款》

第133条

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

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日前21日将前述报告

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H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

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

下,前述报告也可以通过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其

他方式向H股股东发出或提供。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必备条款》

第134条

56

应当按国际或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

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加以注

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

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必备条款》

第135条

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四次财务报告,即在每一会计年度《必备条款》

前三个月结束后的30天内公布首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第136条

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九个月结束后的30天内公布第三季度财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

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章程指引》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必备条款》

第137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保护公众股东》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

一百九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法》167条

公司净利润数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法》167条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57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法》167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分配利润。《公司法》第167、

169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股利或以《公司法》167条

红利形式进行其他分配。公司股利不附带任何利息,除非公

司没有在公司股利应付日将有关股息派发予股东。

股东对其在催缴股款前已缴付任何股份的股款均享有利

息,惟股东无权就其预缴股款参与其后宣派的股息。《上市规则》

附录3第3(1)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必备条款》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第138条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指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公司法》169条

仅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可按股东原有股份比

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公司法》169条

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必备条款》

(一)现金;第139条

(二)股票。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派

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

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港币支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国家有关

58

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用港币支付现金股利和

其他款项的,汇率应采用股利和其他款项宣布当日之前一个

公历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的平均卖出价。

第一百九十八条在符合本章程第六十条第二款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

(十七)项的情况下,董事会可决定分配中期或特别股利。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根据

分配的金额代扣并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二百条公司应当为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必备条款》

第140条

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资

《上市规则》

股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附录13d第1节(c)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委任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收款代理

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章程指引》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章程指引》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必备条款》

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第141条

据《章程指引》完善

进行净资产验证以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经审核委员会同意后]由股东大会纽交所上市公司治理

决定。准则第303.06条

59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为一年,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必备条款》

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聘期届满,可以续聘。第142条

据《章程指引》完善

第二百零五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以下权利:《必备条款》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凭证,并有权要求公第143条

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

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

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大会,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

或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就涉

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零六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必备条款》

前,可[经审核委员会同意后]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第144条

纽交所上市公司治理

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

准则第303条

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第二百零七条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东《必备条款》

大会可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决第145条

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

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二百零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必备条款》

由董事会委任的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经审核委第146条

据《章程指引》完善

员会同意后]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纽交所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第303条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聘任、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必备条款》

出决定。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第147条

据《章程指引完善》

规定,公司应按照该等规定在有关报刊上披露股东大会的

该项规定,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国务院证券主管机

关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60

第二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证监海函”

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第9条

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

《上市规则》

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附录13d第1节

(一)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

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者拟离任的或者在有关会

计年度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离任包括被解聘、

辞聘和退任。

(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书面陈述,并要

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

过晚,否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的通知上说明将离任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了陈述;

2.将该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程规定的方式

送给股东。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按本款(二)

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

股东大会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下的会议:

1.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

2.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大会;

3.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大会。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者与

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10天事先通《必备条款》

第148条

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据《章程指引》完善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证监海函”

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第10条

《上市规则》

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

附录13d第1节(e)

有无不当情事。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住所的方式

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住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

的较迟的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

(一)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债权人

61

交代情况的声明;或者

(二)任何该等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的书面通知的14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

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2项提及的

陈述,公司还应当将前述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并

将前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H股股东,受件人

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但是在符合公司股票上

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前述通知也可

以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方式向H股股东发出

或提供。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

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

其就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第十八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必备条款》

第149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还应当以邮件方式送达。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必备条款》

第150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公司法》第174条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62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必备条款》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第151条

《公司法》第176条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上市规则》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附录3第7(1)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按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177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必备条款》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第152条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十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必备条款》

第153条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

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法》第181、183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条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公司法》第181、183

应当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

《必备条款》

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第154条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八条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除《必备条款》

外),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对第155条

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算

开始后12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债务。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立

即终止。

63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报

告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

并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公司法》第186条

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必备条款》

第156条

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必备条款》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157条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公司法》第185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公司法》第185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必备条款》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158条

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i)公

司职工工资;(ii)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iii)所欠税《公司法》第187条

款;(iv)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

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依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如有优先股,则先按优先股股面值对优先股股东进

行分配;如不能足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各优先

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二)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87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必备条款》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第159条

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

64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必备条款》

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第160条

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30日

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章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必备条款》

司章程。第161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

(一)由董事会依本章程通过决议,拟定章程修改议案,或

由股东提出修改章程议案;

(二)将修改方案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三)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修改内容应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二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章程指引》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公司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必备条款》

第162条

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章程指引》

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的通知(在本章节中,“通知”包括公司向公司股东发出《章程指引》

的会议通知、公司通讯或其它书面材料)可以下列形式发

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上市规则》附录3第

65

告方式进行;(四)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7(1)条

交易所认可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上市规则》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应在公司股票上市

附录3第7(2)、(3)条

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如果有)和/

或其它指定媒体(包括网站)上公告。

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H股股东发出或提供公司

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网站发布信

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出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

“公司通讯”指公司发出或将于发出以供公司任何证券的持

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报告,包括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连同

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二)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三)会议通告;

(四)上市文件;

(五)通函;及

(六)委派代表书。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章程指引》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通知以邮递方式送交时,只须清楚地写明地址、预付邮资,

并将通知放置信封内,而包含该通知的信封投入邮箱内即

视为发出,并在发出48小时后,视为已收悉。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移位调序(原64条)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66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百三十二条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必备条款》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第163条

“证监海函”

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第11条

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

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

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

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

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

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

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有关股东

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

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

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

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

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

束力。

第二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三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及英文编制,两种语言文本均具有法律效力,

如两种文本发生冲突或有其他意涵不一致的情况,以中文

文本为准。

67

第二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

第二百三十五条本章程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相同。《必备条款》

第165条

本章程中所称“经理”、“高级副经理”和“副经理”分别是指本公

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和“副总裁”。

本章程中所称“执行董事”是指在本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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